心功能不全的分级标准主要依据症状和活动能力,包括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一旦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刻就医,遵从医生的指示进行治疗,不宜自行开药。
1.Ⅰ级:患者日常活动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过度疲劳、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2.Ⅱ级:患者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体力活动可引起上述症状。
3.Ⅲ级: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小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上述症状。
4.Ⅳ级: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出现心衰症状。
了解心功能不全的分级标准有助于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和评估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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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剑辉 主任医师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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