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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名称: 除颤仪

批准文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211057号

厂商名称:美国 飞利浦医疗系统

器械类别:进口器械

规格型号:M4735A

结构及组成:该产品由主机、电源线、除颤电极衬垫及衬垫电缆、外部浆形电极、内部浆形电极、ECG电缆、同步电缆组成,其中包含Heartstart XL Defibrillator嵌入式软件组件,上述附件的信息详见附页。

适用范围:该产品主要用于终止患者的心动过速和心室颤动症状,可为患者进行AED治疗、手动异步除颤治疗、同步化心脏复律治疗、无创体外起搏治疗。该设备由接受过设备操作培训的合格医务人员以及在基本生命支持、高级心脏支持和除颤方面培训的合格人员在医院环境中使用。该设备必须由医师或遵医嘱使用。AED治疗用于8岁以上、无反应、无呼吸且无脉搏的疑似心脏骤停患者。手动异步除颤治疗用于治疗无脉搏、无反应患者的室颤和无灌注的室性心动过速,适用于年龄大于等于29天的患者。同步化心脏复律治疗用于终止心房纤维性颤动,适用于年龄大于等于29天的

产品备注:AED治疗、手动异步除颤治疗不适用于出现下述一种或几种情况的患者:有反应、能够自主呼吸、可触及到脉搏。 无创体外起搏治疗不适用于治疗室颤,且在患者严重体温过低情况下可能不适用。

本页面信息仅供参考,请以产品实际附带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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