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产检假吗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但为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检假 女职工按卫生部门要求做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产检规定时间为: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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