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物接触人体后,可产生局部损害及全身损害。损害程度与化学物的性质、剂量、浓度、接触时间及面积、处理是否及时及有效等因素有关。
一、局部损害
1、化学物对局部组织的损害有氧化作用、还原作用、腐蚀作用、脱水作用及起疱作用等,这是由化学物的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化学物质可同时存在以上几种。有的因本身燃烧而致烧伤,如磷烧伤;有的本身对健康皮肤并无损害,一旦燃烧,造成皮肤烧伤,药物即可通过创面吸收入体内,引起中毒反应。
2、一般酸烧伤,由于组织蛋白凝固,形成一层痂壳,可预防进一步损害。碱烧伤后形成脂肪皂化,并可产生可溶性碱性蛋白,故对局部创面有继续损害的过程。磷烧伤后形成磷酸,可继续使组织损害。
二、全身损害
化学药物可从正常皮肤、创面、呼吸道、消化道等吸收,引起中毒及内脏器官的破坏。化学烧伤的死亡率明显高于一般烧伤病人,就是由于化学毒物引起的中毒及其并发症所致。由于多数化学物质是由肝、肾排泄,故肝、肾损害较多见。常见的有中毒性肝炎、急性肝坏死、急性肾功能衰竭及肾小管肾炎等。某些化学蒸气直接刺激呼吸道而致损伤,不少挥发生物质由呼吸道排出,亦刺激肺泡及呼吸道,可引起肺水肿及吸入损伤。有些化学物质可抑制物质由呼吸道排出,亦刺激肺泡及呼吸道,可引起肺水肿及吸入性损伤;有些化学物质可抑制骨髓、破坏红细胞,引起贫血或溶血;有的可引起中毒性脑病、脑水肿、神经损害、消化道溃疡及出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