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带毒者不是抗病毒治疗的适应症,一般都不应当使用抗HBV药物。但是,当本人强烈要求进行治疗时,就一定要做肝穿刺检查,如能证明肝脏确确实实存在炎症改变,又符合慢性乙肝的病理学诊断标准,或通过肝穿刺证明是早期肝硬化,同时血清学检测HBv标志物证明有病毒的复制,这才可以给予抗病毒治疗。
抗病毒治疗乙肝一般适应证包括:
①HBeAg阳性者,HBV-DNA≧105拷贝/ml(相当于20000IU/ml);HBeAg阴性者,HBV-DNA≧104拷贝/ml(相当于2000IU/ml);
②ALT≧2×ULN;如用IFN治疗乙肝,ALT应≦10×ULN,血清总胆红素应﹤2×ULN;
③ALT﹤2×ULN,但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HAI≧4,或炎性坏死≧G2,或纤维化≧S2。
对持续HBV-DNA阳性、达不到上述治疗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亦应考虑应用抗病毒治疗来有效的治疗乙肝:
①对ALT大于ULN且年龄﹥40岁者,也应考虑抗病毒治疗乙肝;
②对ALT持续正常但年龄较大者(﹥40岁),应密切随访,最好进行肝组织活检;如果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HAI≧4,或炎性坏死≧G2,或纤维化≧S2,应积极给予乙肝抗病毒治疗;
③动态观察发现有疾病进展的证据(如脾脏增大)者,建议行肝组织学检查,必要时应对乙肝给予抗病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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