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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患者的妊娠期监护

2016/12/30 11:50:27

心脏病患者的生育年龄应根据自己所患心脏病的种类、心功能情况、过去有无发生过心力衰竭等情况确定。医生正确地估计心脏病妇女能否怀孕以及怀孕后能否承受分娩而无严重后果,至为重要。如果病人已经怀孕,对不适宜妊娠的病人,医生应在早孕期(即怀孕3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

不适合妊娠的心脏病妇女包括:心脏病变严重,心功能三级以上或过去有心衰史者;风湿性心脏病伴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活动性风湿病或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先天性心脏病有明显紫绀或肺动脉高压者。另外,心脏病合并其他较严重慢性疾病如肾炎、肺结核等也不适宜妊娠。早孕期出现心力衰竭者应先控制心衰后再终止妊娠。对于可以胜任妊娠的孕妇自早孕期就应加强产前检查,防止合并感染并预防或及早发现心力衰竭。

孕期应注意休息,条件允许者可考虑暂停工作,保证每天10小时睡眠,避免过度劳累,防止情绪过于激动。应加强营养,适当增加蛋白质供给防止贫血发生,有浮肿的病人可给低盐饮食。注意调节冷暖,预防上呼吸道感染,一旦遇到感染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必须及早治疗,积极应用大剂量文谱抗菌素。

定期产前检查,早孕期每2周检查一次,怀孕20周后每周一次,以便及时了解心脏代偿的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妨碍心脏功能的因素,如贫血、维生素B缺乏、蛋白质缺乏等。遇有心慌、气短等症状或感冒,要立即去医院,不要受预约时间的限制。如果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应积极治疗,控制病情发展,以防诱发心力衰竭。

患者活动后出现心慌、气短、憋气、咳嗽或痰中带血丝常为心力衰竭征兆,应及时住院治疗。产前检查发现心功能二级以上,均应立即住院治疗,心功能代偿期的患者在预产期前二周也应住院观察。

(责编:陈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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