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高血压仍然是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发病与致残的主要原因。
妊娠期高血压妇女具有发生严重并发症如胎盘早脱、脑血管异外、器官功能衰竭及弥漫血管内凝血的高危险性。一般生理情况下,在妊娠期第二个三个月时孕妇血压会有所下降,可较孕前下降约15mmHg,而到第三个三个月时血压又会恢复到孕前水平。这种血压的波动可见于正常血压或慢性高血压孕妇。
妊娠期高血压的定义尚未完全统一,它可以按照血压绝对值或平均血压值来定义,也可按照第二个月三个月中的血压较第一个三个月或孕前水平升高来定义。
血压测量:血压测量对高血压的诊断至关重要,2次偶测血压超出正常值范围即可诊断。建议记录下血压测量过程中第4期与第5期Korofkoff音,并以第4期Korofkoff音作为最初的诊断与治疗监测的标准血压读数。
妊娠期高血压并非为单一病种,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孕前高血压:1~5%的妊娠可以合并有高血压。其诊断标准为BP140/90mmHg。这里,高血压可以先于妊娠或在妊娠的第20周以前发生,多半会持续到产后42天以后,可以有蛋白尿。
妊娠高血压:高血压由妊娠诱发,可伴或不伴有蛋白尿。高血压发生在妊娠第20周以后,且多半在产后42天以内恢复正常血压。这类高血压的特点是血压高但组织灌注差。
孕前高血压并妊娠高血压伴蛋白尿:孕前高血压可在妊娠第20周后进一步恶化加重,其尿中蛋白量超过3.0g/24h。这种情况以前曾称为:慢性高血压合并先兆子痫。
产前不能分类的高血压:高血压是在妊娠第20周以后出现的,伴或不伴有全身性临床表现。这种高血压需在产后或产后42天时进行重新评价。如产后或产后42天内血压恢复正常应将其归为妊娠高血压,可伴或不伴蛋白尿;如在重新评价时血压仍未恢复至正常则应考虑其为孕前高血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