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是严重的产科严重的合并症,是中国孕产妇死亡的第3位原因,占非直接产科死因中的第一位。由于妊娠,子宫增大,血容量增多,加重了心脏负担,分娩时子宫及全身骨骼肌收缩使大量血液涌向心脏,产后循环血量的增加,均易使有病变的心脏发生心力衰竭。同时,由于长期慢性缺氧,致胎儿宫内发育不良和胎儿窘迫。
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心脏病育龄妇女,要求做到孕前咨询,以明确心脏病的类型、程度、心功能状态,并确定能否妊娠。允许妊娠者应从妊娠早期开始,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是否进行系统产前检查的心脏病孕妇,心力衰竭发生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可相差10倍。
一、妊娠期
(1)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妊娠超过12周时,应密切监护,积极防治心力衰竭,度过妊娠与分娩。定期产前检查能及早发现心衰医学教。在妊娠20周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在妊娠20周后,尤其是32周后,发生心力衰竭的几率增加,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也应提前住院待产。
(2)防治心力衰竭:保证充分休息,每日至少10小时睡眠。避免过劳及情绪激动。限制体重过度增长,整个孕期不超过12kg为宜。保证合理的高蛋白、高维生素医学教。
二、分娩期
心脏病孕妇于妊娠晚期,应提前选择好适宜的分娩方式。
(1)经阴道分娩及分娩期处理:仅适用于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孕妇,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
(2)剖宫产:对有产科指征及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剖宫产。近年主张对心脏病产妇放宽剖宫产指征。不宜再妊娠者,可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
三、产褥期
产褥期,产后3日内,尤其产后24小时内,仍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产妇需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栓塞是严重的并发症,极易诱发心力衰竭,应重点预防。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可在产后1周行绝育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