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结核病是指女性在妊娠期间发生结核病或者育龄妇女在结核病未愈时妊娠。妊娠和分娩都会加重原有的结核病,肺外结核在分娩后也有转为肺结核的可能。因此,对患有结核病的育龄期妇女,一般不主张怀孕,建议经过正规的抗结核治疗,疗程结束后再考虑怀孕。
如果治疗期间不慎怀孕,为保证母体治疗效果,且从优生优育的角度出发,一旦出现妊娠反应严重或结核病病情恶化,以及伴有心、肝、肾功能不全,不能耐受妊娠自然分娩及剖宫产手术时,应在妊娠三个月内终止妊娠。若妊娠时间已超过3个月,或患者及家属强烈主张保留胎儿,应选择适当的抗结核药物治疗并维持妊娠,分娩后继续抗结核治疗,同时注意进行免疫辅助治疗。
妊娠后期,孕妇由于内分泌及免疫功能都有一定的改变,抵抗力下降,易患肺结核,其肺结核的发病率是普通人群的5倍,尤其是妊娠早、中期及产后一个月内发病者较多。
孕妇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引起足够的警惕:有结核接触史,有发热、咳嗽、咳痰、盗汗、头痛、咳血、胸痛等症状。这时,可到医院进行以下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痰涂片抗酸杆菌检查,此检查快捷简便,若为阳性,则肺结核诊断基本确定。
3、胸部X线检查,在妊娠3~5个月,可于腰腹防护下行胸部X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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