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早泄的定义尚有争议,但通常以男性的射精潜伏期或女性在性交中到达性高潮的频度来评价。以下是几种关于早泄的定义。
1970年,Masters&Johnson定义为:性交时射精持续时间,维持到能使配偶满足的频度,低于50%为早泄。
1974年,Kaplan在世界卫生织织(WHO)定义为:由于男性缺乏随意调节射精的能力,以致不以所愿地到达性高潮为早泄。
1984年,DSM-III-R定义为:不以所愿地阴茎插入阴道即射精,或在最小的性刺激下即射精为早泄。
1995年,Ertekin定义为:性交时射精持续时间,足以调节到能使配偶满足程度的频度低于50%为早泄。
1996年,美国泌尿科学会(AUA)提议:男女双方中某性不能达到足够长的射精潜伏期,均可认为早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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