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网上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最高或将面临三万元的惩罚,拒不改正者将被“关店”。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然,除了明令规定以上违规卖药行为外,此意见稿中还从互联网药品经营销售各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意见要求,现列举最重要的十条:
1.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
2.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3.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4.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5.销售《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中药品、医疗器械的,或者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6.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网站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7.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合格药品召回制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8.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9.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10.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并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凭证及电子台账记录等不得少于5年。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药品经营销售等方面都提出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要求,一旦定稿出台,这些要求必将会大大改善互联网的药品经营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