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对虚假广告要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应明确医疗广告代言人责任。
药品虚假宣传是图财害命
“现在的虚假广告特别是医疗市场的虚假广告非常严重。”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廖海鹰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健康放在第一位。网络、电视等媒体上之所以虚假广告满天飞,与广告运营商对内容审核的不负责任有很大关系。对药品和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就是在图财害命,建议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危害人身健康广告不能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帆2005年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后不久,接到了4位专家写来的一份材料,材料提到关于“无痛人流”的广告问题。受到无痛人流广告“轻轻松松睡一觉,这个手术就完了”的误导,一名15岁的女孩一年做了4次流产。这对她今后的生育、家庭来讲是非常有害的。就“无痛人流”广告来说,它不是虚的也不是假的,医院是可以做的,但是对医生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是谁都可以做的。
“举这个例子就是说,类似这样的既不是虚的又不是假的广告,但确实是有害的广告,作为广告经营者来说也是不能做的,这应在法律上明确下来。”江帆认为。
全国人大代表邱新海指出明确医疗广告代言人责任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邱新海指出,应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邱新海说,草案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规定医疗广告形象代言人的责任。不管是明星,还是所谓的老中医、老专家,很多人都在说瞎话,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代言人是利益相关者,他们收取了高额代言费没有责任是不对的。建议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