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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5月1日正式实施

家庭医生在线 2013/5/2 14:35:44 举报/反馈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件多次被媒体曝光,精神障碍“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被精神病”顾名思义,就是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因侵犯人身权利,“被精神病”一直饱受诟病。几十年来,有关人士和媒体一直在呼吁,但“被精神病”始终没有淡出我们的视野。

“被精神病”收治乱象多年待解

徐武,武钢工人,10年前,因不满“同工不同酬”问题,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败诉后反映问题,最终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治疗多年。

周鸣德,上海普陀区人,因母亲在医院就医后瘫痪,索赔无果,四处反映多年。2008年4月在家人要求下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67天。

朱金红,江苏省南通市人,与亲生母亲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被母亲强制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精神治疗。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精神病认定、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认定、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精神病的风险。精神病收治乱象多年待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很多人都认为,究其原因,是我们缺少一部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从5月1日起,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开始正式施行,据了解,这部《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到2012年终获通过,2013年开始实施,走过了将近28个年头。这部法律真的能杜绝“被精神病”吗?它又将给精神疾病患者带来哪些保障呢?

从“非自愿”到“自愿” “被精神病”现象或有望终结

在《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前,精神病院的收治主要分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方式又分为医疗保护住院和安保性强制住院治疗。公安部门有权对肇事精神病人实行安保性强制治疗:可以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疗保护住院则根据医院诊断做出。正因为如此,许多“被精神病”的案例由于家庭经济纠纷,被一些手握公权力的人因其特殊目的所导致。

新实施的《精神卫生法》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同时,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很多医学界和还是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认为,这部《精神卫生法》得以出台,并且确立“自愿住院原则”原则,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进步,此前引发激烈争议的“被精神病”现象亦有望终结。

《精神卫生法》在确定住院治疗自愿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也是为了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会对自己以及他人造成伤害。

据悉,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有1600万人。目前上海收治入院的精神病人中仅20%为自愿住院。《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自愿住院的病人比例将大大增加。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后,病人门诊、住院等治疗各环节,都将进行详细的权益告知。“如住院有哪些不同的方式,住院期间有什么权益,及时告知治疗进展和病情评估等。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只有坚定执行《精神卫生法》所规定的自愿原则,才能避免“被精神病”的悲剧重演。

心理咨询师不得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法》还在中国心理咨询界引起了关注。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心理咨询师只能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更没有“开药权”。

《精神卫生法》还确保贫困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救治,该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且,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各方观点:法律仍需更多的细节来完善

张燕(媒体工作者):

按照精神病收治的国际标准,通常是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才予以收治。尽管首部《精神卫生法》提出的“危险标准”,和欧美国家是完全一致的,但即便如此,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谁来认定依旧是个问题。

德国、英国在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均要求,对于非短暂性治疗需取得法院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法院许可而强制患者治疗,但随后必须立即取得法院许可。归根结底,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真有精神病,而在于,对疑似精神病,甚至就是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护是否到位,哪怕是一个有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对于其各项权利的保护,我们也要足够保障。而这,需要制度和立法的细节来体现。

黄雪涛(长期推动该法出台的律师):

这部法律谈不上很完善,而且存在一种固化,让监护权越来越大。只能说有一些进步,起码让大家明白了,患者个人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而不该由医生单方掌控。之前的强制医疗由警察决定的决策模式,也变成了由法官决策。现在要做的是落实法律规定,构建民间与政府,医学界、法律界和社工协作应对的框架,亟须社会组织参与。

李冰洁(湖南医生):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同时严格限制医院的权力,明确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承担最终的责任。无疑,这将给医院和医生戴上紧箍咒,并为部分人免于“被精神病”提高了保险系数。但要想根治“被精神病”,还需要技术跟进。立法之外,还应考虑如何规避可能发生的错误诊断,以及有效排除恶意的“被精神病”诊断。

木须虫(湖北公务员):

《精神卫生法》意义不止于终结“被精神病”,而是对精神疾病患者普遍权益的保护。如患者自愿就医等原则最受瞩目,不仅仅是杜绝了“被精神病”的可能,也体现出了法律保障人格尊严哪怕是精神疾病患者的诚意。而法律意义上政府责任的固化,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保障,最普遍的管理与救助,无疑会给这个特殊的群体提供温暖的归依,也会把他们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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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彭碧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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