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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盗窃被超市老板处以“私刑”

家庭医生在线 2013/3/29 9:39:48

  近日,广西12岁女孩偷发夹和三颗糖被超市捆绑示众。引发了社会关注!仅仅因偷3颗糖2个发卡,12岁女孩被捆绑示众身挂“小偷”牌子。李天一轮奸尚可减刑,广西12岁女孩偷窃竟被捆绑挂牌示众。这就是贫富差距吗?女孩偷糖果被捆绑示众一案宣判,法院判处被告超市老板和员工对被侵权女孩道歉声明7天并且赔偿23649.1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而列入“矫治”范畴的,是指“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那么何为“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在偷窃方面,明文指出的是“多次偷窃”。

  小兰家人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权利,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

  年仅12岁的小女孩偷窃超市里两个发卡和三颗糖,超市员工竟然采取捆绑挂牌等暴力手段,对小女孩执行侮辱人格的“私刑”。虽然这样可以泄愤和教育小女孩,但在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极可能会影响其一生。更何况,超市和员工没有执法资格,无权这样处置他人身体和剥夺他人权利。

  女孩偷糖果,为何就不问清楚她为何要偷东西呢?女孩偷糖果,为何要捆绑示众,而不是耐心教育呢?以心度心,假如被捆绑的女孩是自己的女儿,你又会不会心痛?这个女孩也是人,也是人家妈妈的女儿,她妈妈也会伤心的,她也会感觉羞愧的,这对于一个12岁的小女孩来说打击和伤害太大了。

  小女孩即使作为违法行为人,也有人身权利,不能受任何人的侵害,包括被偷盗者,其他人则更没有权利了。显然,超市老板以及员工将小孩捆绑示众,已经触犯了法律。

  超市“私刑”的代价不低,不但要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还必须书面道歉。小女孩的权利得到维护,超市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此事不应该不了了之,因为小女孩偷窃的过错也造成了超市的损失,也应该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惩罚;同时保护超市和小女孩,法律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小女孩是未成年人,两个发卡和三颗糖也不值钱,与超市相比又处于弱势地位,极易引起公众的同情。但无论是何原因,偷一分钱也是不对,因为个人需求不能要求超市代替社会或者监护人去满足。更何况,盗窃不会改变个人生活现状,公众不能要求超市放弃追究小女孩的责任。

  换言之,过度保护小女孩和捆绑小女孩示众一样,都是将法律问题置换为道德问题,然后根据立场采取相应行为。针对未成年人小额偷窃行为,除了挂牌示众和依法严惩外,还应有其他办法解决两难问题:比如通知警方告知家人,比如对小偷进行心理干预,比如要求进行社工服务等。

  美国阿特拉城沃尔玛超市曾遭遇小偷光顾,法官判决小偷利用两个周六到超市前示众。第一次示众后沃尔玛超市律师决定放弃,一是为了小偷的人身安全,二是为了超市的经济利益。也许,只有通过法律博弈平台,才能让超市和小偷都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也都最大程度保护权利。

(责编:刘彩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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