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多久可以做B超?一般而言,孕期要进行三次B超检查,分别在怀孕18-20周、怀孕28-30周以及怀孕37-40周,但有些特殊情况的孕妇需要进行更多次的B超检查,包括要进行早期检查的3种情况以及要进行胎儿超声心动检查的六种高危孕妇。
第一,孕早期(特别孕8周前)是胎儿各器官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个时候进行B超检查容易导致胎儿畸形。因此孕妇禁止在这个时期做B超检查,除非对下列情况:
1、阴道流血及腹痛者,需排除异常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稽留流产。
2、孕前或早孕时有盆腔包块或子宫肌瘤的病人。需要B超检查协助诊断,为今后的治疗提供依据。
3、停经时间不清,根据症状、体征难正确估计孕周者。一般放在孕10~13周检查较为合适。
第二,有下列高危因素的孕妇更有必要在24~28周进行胎儿超声心动检查:
1、有先天性心脏病史者;
2、母体患糖尿病、结缔组织疾病;
3、妊娠期母体接触过特殊药物或受到感染;
4、母体酒精中毒;
5、高龄孕妇既不正常孕产史;
6、胎儿心律失常、胎儿水肿、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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