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心视力好,但视野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但>5°为3级盲,视野半径<5°为4级盲
低视力的传统定义:
患者的双眼即使经过手术、药物等治疗和标准屈光矫正后仍存在功能性损害,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3而大于(或等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15°,但能够或存在可能利用其残余视力做某项视觉活动者。
低视力新的定义:
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WHO曼谷-马德里标准小于0.3~光感,或视野半径<10°,但存在利用残余视力的可能。新定义的提出主要是为了低视力领域中的视觉康复而制定的。
低视力诊断注意事项:
(1)均就双眼而言,且以视力较好眼为准;
(2)应具有残余视力
(3)标准矫正方法不包括+4.0D(400度)以上阅读眼镜、针孔镜和望远镜等
(4)即使视力正常,但视野低于10~15°仍属于低视力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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