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名称: 革兰氏阳性菌鉴定及药敏板
批准文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0第2402858号
器械类别:进口器械
功能类别:诊断监护仪及试剂
规格型号:B1017-200: 20 板/盒
结构及组成:见附页。产品有效期:在2-25℃的环境中保存,最高不得超过30℃,有效期12个月。附件: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
适用范围:该产品用于检测抗菌素的敏感度和(或)鉴定快速生长的需氧型和兼性需氧型革兰氏阳性球菌,一些需特殊营养的需氧型革兰氏阳性球菌以及单核细胞增多性李司特氏菌属的种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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