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温馨提示
家庭医生在线 2016-05-09 16:59:05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温馨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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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5-09 来源: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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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各用人单位: 禁止使用童工历来是劳动用工的“高压线”,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不但剥夺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使其身心备受摧残,是对文明社会底线的肆意挑衅和法律权威的野蛮践踏。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不能将童工简单送走了事,必将依法顶格处罚。对组织、介绍童工就业的中介机构、带头工、培训机构等也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违法组织、介绍、使用童工列入企业重大失信行为,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从5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禁止使用童工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速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在全市形成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广州做出积极贡献! 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9日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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