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家庭医生在线 2015-05-15 14:01:42
广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规定,经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批准,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以上人员(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放宽到大专以上)。除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专门职位外,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015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报考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1979年4月15日至1997年4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内(即1974年4月15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职位放宽到大专以上。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基层工作累计满2年的经历。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专门职位(在职位表中注明“具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限在广州市服务或广州市生源、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及“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录用后需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

  年龄、工作经历、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以及相关资历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本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2010年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2012年以来参加我省及我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背考生承诺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报名办法

  (一)查询职位

  具体招考职位及资格条件可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hrssgz.gov.cn)网站上查询。

  (二)网络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1. 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上报名。

  2. 广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已开通手机报名服务,请考生用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或下载最新版“智慧人才家园APP”进行报名。

  如扫描二维码无法访问的考生亦可直接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以下网址进行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9:00至4月21日16:00,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清楚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报名网站,填写资料,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 系统初步审核。报名系统将实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登记表进行初审。

  3. 报名确认。通过报名系统审核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21日16:00。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未缴费确认的可改报其他职位,缴交报名费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2015年4月20日16:00至4月21日16:00期间,只能进行缴费,不可再进行报名和更改所报职位。

  4. 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2015年5月4日9:00至5月10日12:3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报名注意事项

  1. 报考人员须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5版)》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

  2.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生须诚信报考、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理。

  3. 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审核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的,取消其报考资格。

  4. 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前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我国驻外使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5.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免交报名考务和体检等费用。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广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考试大纲》。

  笔试时间:2015年5月10日

        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30—12:30  《申论》

  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相加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本次笔试将实行雷同卷甄别鉴定,对作弊者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面试对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所报职位招录人数3倍比例从笔试合格考生中确定。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工作严格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全市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划定。

  五、体检、资格审核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招录人数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考生须在体检时签订承诺书,作出不主动放弃资格审核、考察、录用资格的承诺,同时也须作出若被录用,保证按时报到,按要求履行满最低服务年限职责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

  体检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对其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资格审核不合格或放弃资格审核的,可依次递补资格审核人选。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录用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研究决定。

  六、录用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由招录机关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7天后,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录用手续。

  七、任职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招考职位标明“主任科员以下”的,任职定级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执行;招考职位标明具体职务的,按招考职位标明的具体职务任职定级。

  八、注意事项

  (一)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和报考指南,符合职位要求的所有资格条件方可报考。凡不按规定条件报名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资格审核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资格审核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者,不得参加。

  (三)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四)为了便于管理,非广州市户籍考生须在录用后将户籍迁至广州市。

  (五)招考单位涉及机构改革的,录用后到改革后的单位报到,工作岗位不变。

  本公告由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分享
相关资讯
健康日日睇
x 关闭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