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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患病 准妈妈怎样安全用药?

家庭医生在线 郑军生 2013/2/18 1:04:17

  怀胎十月,对女性来说是一件艰辛的大事,在这期间,准妈妈孕育胎儿,不仅体力、营养等各方面的生理负担加重,还要注意尽量避免接触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甚至导致胎儿畸形的因素——特别是药物的影响。然而,妊娠十月,要经历春夏秋冬的考验,难免会遇到一些病痛。众所周知,某些药物可能引起流产或导致胎儿发育畸形,当疾病找上门来了,要不要吃药?吃哪些药?怎样吃药?……一大串问题困扰着这些未来妈妈。

  用药不当,祸及后代

  历史上最著名的药物致畸作用的例子是20世纪60年代初的反应停事件。当时发现药物反应停对妊娠呕吐有非常好的治疗作用,可有效改善孕妇的妊娠反应。然而,不久之后,产科医生发现新生儿四肢短小畸形——即所谓“海豹样儿”的发生率大大增加了。经过调查,这些畸形儿的母亲均在妊娠早期使用过反应停,从而证实反应停对胎儿有明显的致畸作用。另一个例子是在孕期服用过氟哌酸者,其小孩发育明显受阻,表现为个子矮小。现已查明氟哌酸对婴幼儿和儿童的骨骺有促进过早骨化的副作用,从而影响其身高。

  一般来说,受精后至第18天,即停经33天内,几乎未见药物有致畸作用;在受精后3周至3个月,即停经33天至13周左右,为胎儿致畸敏感期,最易发生先天畸形。妊娠3~5周,致畸药物可致中枢神经系统、心脏、肠、骨骼肌、肌肉等器官或系统畸形;妊娠34~39天,可致无肢胎儿;在43~47天,可致胎儿发育不全及肛门直肠狭窄。妊娠3个月至足月,为胎儿发育的最后阶段,此时可致中枢神经系统或生殖系统畸形。在胚胎期具致畸作用的药物还有酒精、己烯雌酚、放射性碘、氯霉素等。

  不同的药有不同的危害

  抗生素类药 妊娠14周后应用氨基糖甙类可致胎儿永久性耳聋及肾脏毒性;四环素在妊娠35周后应用可致胎儿畸形或先天白内障、坏死性胰腺炎、婴儿牙釉质发育不全等;长期应用红霉素可致胎儿发生阻塞性黄疸;氯霉素可致灰婴综合征等。

  激素类药 14周内应用己烯雌酚可致胎儿脑积水等畸形;雄激素可致女婴男性化;孕激素在14周内应用可致女婴迟发肿瘤;妊娠早期应用口服避孕药可致先天性心脏病等。

  维生素类药 妊娠14周内大量应用维生素A可致胎儿低体重、畸形、流产、骨骼异常;分娩时应用大量维生素K可致婴儿出现溶血、高胆红素血症、核黄疸;长期过量应用维生素D可致胎儿高钙血症、智力低下、无脑儿等。

  用药原则,能不用则不用

  首先,孕妇不可随意用药,可用可不用的药物,一律不用;其次,用药前应从母子双方权衡利弊,不能因为药物有不良反应而放弃治疗,使病情恶化,殃及母子。在孕期患有结核、贫血、糖尿病、心血管等疾病时,合理治疗不仅对胎儿无害,而且能防止胎儿受母体疾病的影响。一般来说,为防止诱发畸胎,在妊娠头3个月应尽量避免服用药物,尤其是已确定或怀疑有致畸作用的药物。如果使用过某些可能致畸的药物,特别是在孕早期用过此类药物者,建议终止妊娠为好;在必须用药时应尽量选用对孕妇及胎儿无害或毒性小的药物,并采用适当的剂量、用药途径及时间,最好能检测血药浓度;当孕妇不得已必须使用对胎儿有毒性的药物时,应密切观察,必要时使用对抗药物。

  孕期是关乎母子两代人健康的特殊时期,孕期用药必须在医生(最好是产科医生)的指导下使用,避免造成对胎儿的危害。

(责编:方徽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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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孕期用药如何减少致畸率?

近视的变化就是眼球的变长从而引起眼球的突出,即使手术也不能恢复。

Q:孕期用药安全

您好;孕前孕期用药,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谨慎安全用药.不同时间用药产生的后果不同:在卵子受精后1周内用药,受精卵尚未种植在子宫内膜,一般不受药物影响;如受精1-2周内用药,受精卵已种植于子宫膜,但组织尚未分化,药物产生的影响除流产外,并不引起致畸,属安全期。故在孕前或孕早早期服用了一些药物对胎儿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不必过分担心,也不必因此作人工流产。受精后3-8周(停经5-10周)是胚胎各器官分化形成时期,极易受药物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胎儿畸形,属“致畸高度敏感期”。在此时期不必用药时坚决不用,包括一般保健品、滋补药。可用可不用的,或暂时可停药的,就不用。如必须用药,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谨慎安全用药。如继续妊娠,可在怀孕16-20周进行产前诊断(包括B超),进一步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及排除胎儿畸形。

Q:孕期用药注意事项

孕前孕期用药,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谨慎安全用药。不同时间用药产生的后果不同:在卵子受精后1周内用药,受精卵尚未种植在子宫内膜,一般不受药物影响;如受精1-2周内用药,受精卵已种植于子宫膜,但组织尚未分化,药物产生的影响除流产外,并不引起致畸,属安全期。故在孕前或孕早早期服用了一些药物对胎儿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不必过分担心,也不必因此作人工流产。受精后3-8周(停经5-10周)是胚胎各器官分化形成时期,极易受药物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胎儿畸形,属“致畸高度敏感期”。在此时期不必用药时坚决不用,包括一般保健品、滋补药。可用可不用的,或暂时可停药的,就不用。如必须用药,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谨慎安全用药。如继续妊娠,可在怀孕16-20周进行产前诊断(包括B超),进一步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及排除胎儿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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