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发布了《总局关于12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62号)》,通告了12家药企的12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全文如下: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的12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6批次白术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内蒙古怡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东营百佳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武汉市神草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4批次白术(麸炒白术)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残留量和色度。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远志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广州至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远志(制远志)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