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和大意,作为生产企业显得尤为重要。从源头入手,通过建立企业“黑名单”,强化社会监督和职能部门监管,无疑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规定》对药品安全实行“黑名单”管理的七种情形、官网设置“黑名单”形式方法、管理更新、公布事项、社会查询监督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就增加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黑名单”管理的可操作性。
由于利润大,成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时成为投资的热门。而恰恰因为利润大,生产企业也出了不少问题,诸如,通过造价和行贿骗取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假药、劣药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在产品销售中通过医药代表向医疗机构领导和医生行贿等。齐齐哈尔原第二制药厂生产的假药“亮甲菌素注射液”就很典型。这种假药,2009年在全国各地医院临床使用后,使64名患者身体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其中11人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很坏影响。实行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显然有很强的针对性。这不仅有利于约束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行为,也便于社会监督,使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项好的制度和举措推出后,关键在于长期坚持和抓落实。对此,《规定》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何重视“黑名单”管理、加强对“问题”企业监管、廉洁自律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处罚规定。据此,我们有理由对实行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寄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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