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程女士到昆明一家美容院做美容,目的就是要消除自己脸部皱纹及黑斑的美容服务。可半年过去了,程女士脸上却没有变得白净,反而黑斑比以前还多,还长出了一些黑点。对此,程女士又气又恼,她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商家却认为程女士说的与事实不符,并拒绝赔偿。西山区消协金碧分会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美容院退还全部项目服务费1300元。
专家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效果,因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回美容费用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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