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 (2)肾功能不全、高血压、心功能不全、消化道溃疡、血友病或其他出血 性疾病(包括凝血或血小板功能异常)的患者慎用。 (3)用药期间如出现肝、肾功能损害、视力、听力障碍、血象异常,应立 即停止用药。 (4)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5)如再次用药应间隔4小时以上。 (6)请将此药放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7)本品为非口服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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