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对本品及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过敏者禁用。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4.肾功能不全、高血压、心功能不全、消化道溃疡、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包括凝血或血小板功能异常)的患者,使用前必须咨询医师或药师。
5.用药期间如出现胃肠道出血、肝、肾功能损害、视力、听力障碍、血象异常,应立即停止用药。
6.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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