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30224 |
国药准字H61022903 |
用法用量 |
外用。使用时将粉剂1包(15g),与溶液剂6g(1瓶)同时倾入1000ml沸水中溶解,待温热后,将患手或患足置入药液浸泡30分钟,晾干即可,每次1剂,每日1次,连用2日 |
外用。用前将患处于热水中浸泡10分钟,擦干,将本品盖膜撕去后贴于患处,24小时后,如患处软化发白,且略感疼痛时,可换药1次(宜先除去白色软化层)。若未发现上述现象可延长贴用时间,直到鸡眼全部脱落为止。 |
化学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克含水杨酸 毫克、苯甲酸 毫克、硼酸 毫克、乳酸 毫克,以粉剂与溶液剂分别包装。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片含药膏量为0.2克。每克药膏含水杨酸780毫克,苯酚40毫克。辅料为:凡士林、石蜡、胭脂红 |
不良反应 |
局部可见干燥感、刺激感或红斑,偶见过敏反应。 |
可见皮肤刺激、腐蚀。 |
禁忌症 |
严重糜烂型手、足癣患者禁用。 |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2.皮肤破溃处禁用。 |
注意事项 |
1. 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 水温不宜过高或过低,一般45度左右较适合。 4. 用后24小时内不宜用肥皂擦洗。 5.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 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2.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4.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7.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