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2020496 |
国药准字ZC20110013 |
用法用量 |
口服。1.成人常用量蛔虫及蛲虫病,一次400mg顿服;钩虫病,鞭虫病,一次400mg,一日2次,连服3日;旋毛虫病,一次400mg,一日2次,连服7日;囊虫病,按体重每日20mg/kg,分3次口服,10日为1个疗程,一般需1~3个疗程。疗程间隔视病情而定,多为3个月;包虫病,按体重每日20mg/kg,分2次口服,疗程1个月,一般需5个疗程以上,疗程间隔为7~10日。2.小儿用量:12岁以下小儿用量减半。 |
用此油适量涂搽患处。 |
化学成分 |
阿苯达唑 |
松节油、桉油、肉桂油、丁香油、薄荷脑、水杨酸甲酯、樟脑、麝香草酚等。 |
不良反应 |
1.少数病例有口干、乏力、思睡、头晕、头痛以及恶心,上腹不适等消化道症状。但均较轻微,不需处理可自行缓解。2.治疗囊虫病特别是脑囊虫病时,主要因囊虫死亡释出异性蛋白有关,多于服药后2~7天发生,出现头痛、发热、皮疹、肌肉酸痛、视力障碍、癫痫发作等,须采取相应措施(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降颅压、抗癫痫等治疗)。3.治疗囊虫病和包虫病,因用药剂量较大,疗程较长,可出现谷丙转氨酶升高,多于停药后逐渐恢复正常。 |
对破损皮肤有轻微刺激。 |
禁忌症 |
1.有蛋白尿、化脓性皮炎以及各种急性疾病患者。2.严重肝、肾、心脏功能不全及活动性溃疡病患者。3.眼囊虫病手术摘除虫体前。 |
孕妇及婴儿禁用。 |
注意事项 |
1.蛲虫病易自身重复感染,故在治疗2周后应重复治疗一次。2.脑囊虫病人必须住院治疗,以免发生意外。3.合并眼囊虫病时,须先行手术摘除虫体,而后进行药物治疗。【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两岁以下儿童不宜服用。 |
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2.忌食生冷、油腻食物。3.切勿接触眼睛、口腔等黏膜处。皮肤破溃或感染处禁用。4.经期及哺乳期妇女慎用。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5.本品不宜长期或大面积使用,用药后皮肤过敏者应停止使用,症状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6.用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