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5886 |
国药准字H20093845 |
用法用量 |
锉光病甲后将本搽剂均匀涂抹于患处,每周1~2次,指甲感染一般连续用药6个月,趾甲感染需持续9~12个月。每三个月观察治疗进展,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
将本品加入5%葡萄糖或0.9%氯化钠输液中静脉滴注。静脉滴注速度应控制在0.2g/小时以内。成人推荐剂量如下:1.治疗隐球菌脑膜炎及其它部位感染,常用剂量首剂0.4g(2支),随后每天0.2~0.4g(1~2支)。疗程取决于临床及真菌反应,但对于隐球菌脑膜炎患者,在脑脊液隐球菌转阴后,应继续治疗10~12周。2.治疗念珠菌败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它非浅表性的念珠菌感染时,常用剂量为第一日0.4g(2支),然后每日0.2g(1支)。根据临床反应,可将剂量增至0.4g(2支),一日一次,疗程取决于临床反应 |
化学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阿莫罗芬,其化学名称为:顺式-4[3-[4-(1,1-二甲基丙基)苯基]-2-甲基丙烷]-2,6-二甲基-吗啉盐酸盐 |
氟康唑 |
不良反应 |
即使在正确使用情况下,治疗期间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除治疗作用之外的不良反应。
少数情况下,涂施本品后会在局部甲床周围皮肤出现轻微的烧灼感,瘙痒,红斑,脱屑,无须停药即可消失。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渗出,水疱,疼痛,炎症等。罕见荨麻疹发生。尚未见全身副作用报道。 |
1.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 2.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 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4.可见头晕、头痛。 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 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
禁忌症 |
对本品任一成分过敏者禁用。如果不慎将搽剂误入眼内和耳内,立即用水冲洗,就近立即去医院咨询医生或药师。
本品应避免接触粘膜(如口腔、鼻);不得吸入。
如果误服本品,就近立即去医院咨询医生或药师。
如担心或出现任何不良反应,请向医生咨询。
请放置在儿童不能触到的地方。
请不要将甲锉重复用于健康指(趾)甲。
每次使用前,如有必要,锉光受感染的指(趾)甲,并用药签除去残留的搽剂。
如果接触有机溶媒(如白酒、稀料等),需戴防护手套以保护指(趾)甲上的涂层。
若药液不慎涂在皮肤上,请用酒精棉球擦除。 |
对本品或三唑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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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与其他吡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一种吡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2.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3.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4.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5.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6.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7.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8.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见[用法用量]);血液透析患者在每次透析后可给予本品一日量,因为3小时血液透析可使本品的血药浓度降低约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