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康王 | 皮康王 |
生产厂家 | 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 |
规格 | 10克 | 10克 |
剂型 | 膏剂 | 膏剂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9206 | 国药准字H34023738 |
用法用量 | 外用,一日2次,涂患处,并轻揉片刻。疗程1~2周。 | 外用。直接涂于患处,一日2次。 |
化学成分 | 盐酸特比萘芬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克含酮康唑10毫克和丙酸氯倍他索0.5毫克。 |
不良反应 | 偶见皮肤刺激如烧灼感,或过敏反应如皮疹、瘙痒等。 | 1 局部偶见过敏反应,如出现皮肤烧灼感、瘙痒、针刺感等。 2 长期使用时可出现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以及继发感染。 |
禁忌症 | 对特比萘芬或乳剂中任何型剂过敏者禁用。 | 1 病毒性感染如疱疹、水痘等禁用。 2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
注意事项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2.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3.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4.本品涂敷后不必包扎。 5.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
1 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 不得长期大面积使用。 4 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 5 婴幼儿和儿童慎用。 6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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