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注册证号H20030632 |
国药准字H20023370 |
用法用量 |
口服。
1.成人常用量
蛔虫及蛲虫病,一次400mg顿服;
钩虫病,鞭虫病,一次400mg,一日2次,连服3日;
旋毛虫病,一次400mg,一日2次,连服7日;
囊虫病,按体重每日20mg/kg,分3次口服,10日为1个疗程,一般需1~3个疗程。
疗程间隔视病情而定,多为3个月;
包虫病,按体重每日20mg/kg,分2次口服,疗程1个月,一般需5个疗程以上,
疗程间隔为7~10日。
2.小儿用量:12岁以下小儿用量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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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医嘱服药。本品应从小剂量开始使用,根据病人状况,逐渐增加剂量。通常本品的起始剂量为0.5克,每日二次;或0.85克,每日一次;随餐服用。可每周增加0.5克,或每2周增加0.85克,逐渐加至每日2克,分次服用。成人最大推荐剂量为每日2550毫克。对需进一步控制血糖患者,剂量可以加至每日2550毫克(即每次0.85克,每天三次)。每日剂量超过2克时,为了更好的耐受,药物最好随三餐分次服用。 |
化学成分 |
阿苯达唑 |
盐酸二甲双胍 |
不良反应 |
1.少数病例有口干、乏力、思睡、头晕、头痛以及恶心,上腹不适等消化道症状。
但均较轻微,不需处理可自行缓解。
2.治疗囊虫病特别是脑囊虫病时,主要因囊虫死亡释出异性蛋白有关,多于服药后
2~7天发生,出现头痛、发热、皮疹、肌肉酸痛、视力障碍、癫痫发作等,须采取相应
措施(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降颅压、抗癫痫等治疗)。
3.治疗囊虫病和包虫病,因用药剂量较大,疗程较长,可出现谷丙转氨酶升高,多
于停药后逐渐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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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常见不良反应包括腹泻、恶心、呕吐、胃胀、乏力、消化不良、腹部不适及头痛。其他少见者为大便异常、低血糖、肌痛、头昏、头晕、指甲异常、皮疹、出汗增加、味觉异常、胸部不适、寒战、流感症状、潮热、心悸、体重减轻等。二甲双胍可减少维生素B12的吸收,但极少引起贫血。本品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引起乳酸性中毒罕见。 |
禁忌症 |
1.有蛋白尿、化脓性皮炎以及各种急性疾病患者。
2.严重肝、肾、心脏功能不全及活动性溃疡病患者。
3.眼囊虫病手术摘除虫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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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应禁用:1. 2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肝及肾功能不全(血清肌酐超过1.5mg/dl)、肺功能不全、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感染和外伤、重大手术以及临床有低血压和缺氧情况。2. 糖尿病合并严重的慢性并发症(如糖尿病肾病、糖尿病眼底病变)。3. 静脉肾盂造影或动脉 造影前。4. 酗酒者。5. 严重心、肺病患者。6. 维生素B12、叶酸和铁缺乏的患者。7. 全身情况较差的患者(如营养不良、脱水)。 |
注意事项 |
1.蛲虫病易自身重复感染,故在治疗2周后应重复治疗一次。
2.脑囊虫病人必须住院治疗,以免发生意外。
3.合并眼囊虫病时,须先行手术摘除虫体,而后进行药物治疗。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两岁以下儿童不宜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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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服本品期间,定期检查肾功能,可以减少乳酸中毒的发生,尤其是老年患者更应定期检查肾功能。接受外科手术和碘剂X射线摄影检查前患者暂时停止口服本品。 2.肝功能不良:某些乳酸性酸中毒患者合并有肝功能损害,因此有肝脏疾病者应避免使用本品。 3.应激状态:在发热、、感染和外科手术时,服用口服降糖药患者易发生血糖暂时控制不良,此时必须暂时停用本品,改用胰岛素。待应激状态缓解后恢复使用。 4.对1型糖尿病患者,不宜单独使用本品,而应与胰岛素合用。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