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J20090013 |
国药准字H20143194 |
用法用量 |
将一片咀嚼胶放入口中,慢慢地咀嚼,每次咀嚼中间应间隔几秒钟。 咀嚼十下后,须停止1-2分钟,此时可将咀嚼置于唇旁或颊边。 接着进行另一次十下的咀嚼及休息。 如是进行30分钟,然后把咀嚼胶吐掉。 当适应咀嚼胶的口味后,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量增加咀嚼频度。 若无其他合适容器,请将使用完的咀嚼胶置于包装片的空泡中。 |
单药治疗:12岁以上患者本药单药治疗的初始剂量是25 mg,每日一次,连服2周 ;随后用50 mg,每日1次,连服两周。此后,每隔1-2周增加剂量,最大增加量为 50-100 mg,直至达到最佳疗效,通常达到最佳疗效的维持剂量为100-200 mg/日,每日一次或分两次给药。其他详见说明书。 |
化学成分 |
每片含尼古丁树脂酸盐10毫克,相当于2毫克尼古丁。辅料为:咀嚼胶基质,木糖醇,薄荷油,薄荷醇,碳酸钠,喹啉黄,(E104),氧化镁,滑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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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使用者报告的不良反应大多发生在治疗开始后的最初几周。不良反应是由不正确的咀嚼技巧或与剂量相关的尼古丁的局部或全身药理作用引起的。 注意:已报告的一些与使用尼古丁咀嚼胶有关的症状可能是尼古丁血浓度太低而引起的戒断症状,如激惹,睡眠障碍和头昏眼花。有报道在戒烟时发生了口腔溃疡,但是否与使用本品有关目前尚不清楚。 常见(发生率>1/100): 中枢神经系统:眩晕、头痛。 胃肠道:恶心、胃肠道不适、打呃、颚肌疼痛、口腔或喉咙痛。 其他:戒烟后对尼古丁的依赖,咀嚼胶可能粘着及在极少的情况下损 坏假牙。 偶见(发生率1/100-1/1000): 心血管:心跳加快或不规则。 皮肤:红斑、风疹。罕见(发生率<1/1000): 心血管:可逆性房颤。 |
在本药作为单药治疗的试验中,不良反应的报导包括头痛、疲倦、皮疹、恶心、头晕、嗜睡和失眠。在临床双盲、添加试验中,服用拉莫三嗪的病人中皮疹的发生率高达10%,服用安慰剂的病人为5%。2%的病人因皮疹导致停止拉莫三嗪的治疗。这种皮疹在外观上一般是斑丘疹,通常在治疗开始的前8周出现,停用拉莫三嗪后消失。罕见的、严重的皮疹,包括Stevens-Johnson综合征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Lyell综合征)已经有报道,后者会引发高死亡率。 |
禁忌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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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尼古丁咀嚼胶产生的满足感不及香 烟,因此,一旦克服吸烟习惯,通常停用尼古丁咀嚼胶并不困难。 戒烟者的意志决定其戒烟成功与否,但使用尼古丁咀嚼胶进行治疗是非常有用的帮助。 18岁以下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戴假牙的患者在咀嚼尼古丁咀嚼胶时可能会感到困难,咀嚼胶会粘附且在极少的情况下会损坏假牙。 尼古丁咀嚼胶应慎用于严重心脏病患者(如外周动脉闭锁性疾病、脑血管疾病、稳定型心绞痛和失代偿心力衰竭),血管痉挛,不可控制的高血压,严重/中度肝脏损伤,严重肾损伤,活动性十二指肠和胃溃疡。应衡量使用尼古丁替代疗法和继续吸烟两者之间的利弊。 无论是吸烟还是替代疗法中的尼古丁都会引起肾上腺髓质释放儿茶酚胺。因此,尼古丁咀嚼胶应慎用于甲状腺功能亢进和嗜铬细胞瘤的患者。 糖尿病患者戒烟后可能需要更低的胰岛素剂量。 健康戒烟者体内尼古丁的总清除率有轻微降低,但不用调节剂量。 可能对尼古丁依赖性会发生转移,但纯的尼古丁比烟草危害要低。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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