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注册证号H20090630 |
国药准字H20023370 |
用法用量 |
用于戒烟,缓解尼古丁戒断症状,及戒烟产生的吸烟渴望。
尼古丁贴剂的使用量呈阶梯式递减,请按如下三个步骤和用量使用本品逐步解除烟瘾,整个疗程为8~10周。
一日1次,一次1贴。外用。
如每天的吸烟量超过10支,标准的疗程为10周,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1:尼古丁贴剂21毫克,6周;
步骤2:尼古丁贴剂14毫克,2周;
步骤3:尼古丁贴剂7毫克,2周。
如每天吸烟量不超过10支,标准的疗程为8周,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2:尼古丁贴剂14毫克,6周;
步骤3:尼古丁贴剂7毫克,2周。
为了提高戒烟的成功率, |
应遵医嘱服药。本品应从小剂量开始使用,根据病人状况,逐渐增加剂量。通常本品的起始剂量为0.5克,每日二次;或0.85克,每日一次;随餐服用。可每周增加0.5克,或每2周增加0.85克,逐渐加至每日2克,分次服用。成人最大推荐剂量为每日2550毫克。对需进一步控制血糖患者,剂量可以加至每日2550毫克(即每次0.85克,每天三次)。每日剂量超过2克时,为了更好的耐受,药物最好随三餐分次服用。 |
化学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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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二甲双胍 |
不良反应 |
贴剂可能会对少数人产生一些不良反应。在粘贴部位可能会有轻微发红、瘙痒、烧灼及刺痛。这些症状通常会在一天内消失。粘贴部位偶尔会发生较严重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停止使用贴剂并就医。
贴剂或戒烟还可能引起其它反应,包括:恶心、轻度反胃或便秘;咳嗽、咽痛、口干;肌肉或关节疼痛;头痛、虚弱或流感样症状;头晕或睡眠障碍。这些症状通常很轻微且经治疗后几天内消失。患者按步骤1使用21毫克规格的贴剂时,如对这些反应不能耐受,可将初始6周余下的时间改为使用14毫克规格的贴剂,然后使用7毫克规格的贴剂2周。如果上述不良反应持续 |
本品常见不良反应包括腹泻、恶心、呕吐、胃胀、乏力、消化不良、腹部不适及头痛。其他少见者为大便异常、低血糖、肌痛、头昏、头晕、指甲异常、皮疹、出汗增加、味觉异常、胸部不适、寒战、流感症状、潮热、心悸、体重减轻等。二甲双胍可减少维生素B12的吸收,但极少引起贫血。本品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引起乳酸性中毒罕见。 |
禁忌症 |
1.非吸烟者禁用。
2.心肌梗死、不稳定性或恶化型劳累性心绞痛、变异型心绞痛、严重心律失常或脑血管意外者禁用本品。 |
下列情况应禁用:1. 2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肝及肾功能不全(血清肌酐超过1.5mg/dl)、肺功能不全、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感染和外伤、重大手术以及临床有低血压和缺氧情况。2. 糖尿病合并严重的慢性并发症(如糖尿病肾病、糖尿病眼底病变)。3. 静脉肾盂造影或动脉 造影前。4. 酗酒者。5. 严重心、肺病患者。6. 维生素B12、叶酸和铁缺乏的患者。7. 全身情况较差的患者(如营养不良、脱水)。 |
注意事项 |
1.超过推荐的使用剂量。连续使用本品不能超过10周。如果再次吸烟,需向医生或药师咨询怎样
从下一疗程中获得最佳的疗效。
2.将本贴剂粘在红肿、破损或疼痛的皮肤上。
3.使用尼古丁贴剂的过程中,应完全停止吸烟,即使只吸一支烟也会降低戒烟成功的可能性。服用本品的同时,不能使用其他尼古丁制剂,如尼古丁口香糖等。
4.下列情况应向医生或药师咨询:
●患有或曾患有皮炎或其他皮肤病
●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或高血压
●严重的肝病或肾病
●消化性溃疡或甲亢
●曾被诊断为肾上腺肿瘤(嗜铬细胞瘤)
●1型(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有中风史
5.贴敷部位如发生严重或持续性局部反应(如严重红斑、瘙痒或水肿)或泛发性皮肤反应(如风疹、麻疹或泛发性皮疹),应立即停药病咨询医师或药师。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首先尝试不使用尼古丁贴剂进行戒烟。如果戒烟不成功,应在医师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本品。
7.除非有医师指导,否则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不得使用本品。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口服本品期间,定期检查肾功能,可以减少乳酸中毒的发生,尤其是老年患者更应定期检查肾功能。接受外科手术和碘剂X射线摄影检查前患者暂时停止口服本品。 2.肝功能不良:某些乳酸性酸中毒患者合并有肝功能损害,因此有肝脏疾病者应避免使用本品。 3.应激状态:在发热、、感染和外科手术时,服用口服降糖药患者易发生血糖暂时控制不良,此时必须暂时停用本品,改用胰岛素。待应激状态缓解后恢复使用。 4.对1型糖尿病患者,不宜单独使用本品,而应与胰岛素合用。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