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4024094 |
国药准字H20023370 |
用法用量 |
推荐膳食每日摄入量:初生~3岁为5~9mg,4~6岁为12mg,7~10岁为
13mg,男性青少年及成人为15~20mg,女性青少年及成人为13~15mg,孕妇
为17mg,乳母为20mg。
口服:
1.成人:
(1)糙皮病,常用量:每次50~100mg,每日500mg,如有胃部不适,宜与
牛奶同服或进餐时服,一般同时服用维生素B1、B2、B6各5mg。
(2)抗高血脂,开始口服100mg,一日3次,4~7日后可增加至每次1~2g,
一日3次。
2.儿童:糙皮病,常用量:每次25~50mg,一日2~3次。 |
应遵医嘱服药。本品应从小剂量开始使用,根据病人状况,逐渐增加剂量。通常本品的起始剂量为0.5克,每日二次;或0.85克,每日一次;随餐服用。可每周增加0.5克,或每2周增加0.85克,逐渐加至每日2克,分次服用。成人最大推荐剂量为每日2550毫克。对需进一步控制血糖患者,剂量可以加至每日2550毫克(即每次0.85克,每天三次)。每日剂量超过2克时,为了更好的耐受,药物最好随三餐分次服用。 |
化学成分 |
烟酸 |
盐酸二甲双胍 |
不良反应 |
1.烟酸在肾功能正常时几乎不会发生毒性反应。
2.烟酸的一般反应有:感觉温热、皮肤发红,特别在脸面和颈部,头痛。
3.大量烟酸可导致腹泻、头晕、乏力、皮肤干燥、瘙痒、眼干燥、恶心、呕
吐、胃痛等。
4.偶尔大量应用烟酸可致高血糖、高尿酸、心律失常、肝毒性反应。
5.一般服用烟酸2周后,血管扩张及胃肠道不适可渐适应,逐渐增加用量可
避免上述反应。如有严重皮肤潮红、瘙痒、胃肠道不适,应减小剂量。 |
本品常见不良反应包括腹泻、恶心、呕吐、胃胀、乏力、消化不良、腹部不适及头痛。其他少见者为大便异常、低血糖、肌痛、头昏、头晕、指甲异常、皮疹、出汗增加、味觉异常、胸部不适、寒战、流感症状、潮热、心悸、体重减轻等。二甲双胍可减少维生素B12的吸收,但极少引起贫血。本品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引起乳酸性中毒罕见。 |
禁忌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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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应禁用:1. 2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肝及肾功能不全(血清肌酐超过1.5mg/dl)、肺功能不全、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感染和外伤、重大手术以及临床有低血压和缺氧情况。2. 糖尿病合并严重的慢性并发症(如糖尿病肾病、糖尿病眼底病变)。3. 静脉肾盂造影或动脉 造影前。4. 酗酒者。5. 严重心、肺病患者。6. 维生素B12、叶酸和铁缺乏的患者。7. 全身情况较差的患者(如营养不良、脱水)。 |
注意事项 |
1.下列情况应慎用:
(1)动脉出血。
(2)糖尿病(烟酸用量大可影响糖耐量)。
(3)青光眼。
(4)痛风。
(5)高尿酸血症。
(6)肝病。
(7)溃疡病(用量大可引起溃疡活动)。
(8)低血压。
2.对诊断的干扰:荧光测定尿中儿茶酚胺浓度呈假阳性,尿糖班氏试剂测定
呈假阳性,血尿酸测定可增高(仅在应用大剂量烟酸时发生)。
3.给药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肝功能、血糖。【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儿童用药】烟酸在儿童中降血脂作用未经临床试验,2岁以下小儿胆固醇为正常发育所
需,不推荐应用烟酸降低血脂。【药物过量】用量超过需要时,绝大部分可经肾排出。 |
1.口服本品期间,定期检查肾功能,可以减少乳酸中毒的发生,尤其是老年患者更应定期检查肾功能。接受外科手术和碘剂X射线摄影检查前患者暂时停止口服本品。 2.肝功能不良:某些乳酸性酸中毒患者合并有肝功能损害,因此有肝脏疾病者应避免使用本品。 3.应激状态:在发热、、感染和外科手术时,服用口服降糖药患者易发生血糖暂时控制不良,此时必须暂时停用本品,改用胰岛素。待应激状态缓解后恢复使用。 4.对1型糖尿病患者,不宜单独使用本品,而应与胰岛素合用。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