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30229 |
国药准字H22026510 |
用法用量 |
局部外用。在使用该药品时,必须先将烧伤创面用适宜方法清洗消毒,再根据创伤面积,用消毒药刷蘸取该药品敷于创面上,至形成薄膜,干燥后无缝隙。 |
按常规清创后,本品均匀撒布于创面,覆盖创面的厚度为1~2mm,以干燥的无菌敷料包扎,视创面愈合情况2~3天换药一次。疮疖行切开或自然暴露后撒布或深部给药,其用量依创面面积大小而定。 |
化学成分 |
醋酸氯已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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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偶见局部刺激、红斑及接触性皮炎,罕见过敏反应。 |
部分有新鲜创面的病人用药后可出现短暂的刺痛感,但不影响疗效。 |
禁忌症 |
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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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4.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5.请将该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6.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7.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该药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对碘敏感或可能敏感的病人慎用;正在测试甲状腺功能的病人,则应考虑碘可能吸收的影响;吸收的碘能通过胎盘屏障,并在乳汁中排出,故怀孕或哺乳期妇女避免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