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93703 |
国药准字H61022903 |
用法用量 |
局部外用,取本品适量涂于患处,每日1~2次。用药后虽可很快见效,但为减少复发,体癣、股癣、花斑癣以及皮肤念珠菌病,应连续治疗2~4周;手足癣连续使用4~6周 |
外用。用前将患处于热水中浸泡10分钟,擦干,将本品盖膜撕去后贴于患处,24小时后,如患处软化发白,且略感疼痛时,可换药1次(宜先除去白色软化层)。若未发现上述现象可延长贴用时间,直到鸡眼全部脱落为止。 |
化学成分 |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酮康唑。辅料为:丙二醇、十四酸异丙酯、十六醇、十八醇、失水山梨醇单硬脂酸酯、聚山梨酯60、聚山梨酯80、无水亚硫酸钠和纯化水。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片含药膏量为0.2克。每克药膏含水杨酸780毫克,苯酚40毫克。辅料为:凡士林、石蜡、胭脂红 |
不良反应 |
可见刺痛或其他刺激症状,偶见瘙痒等过敏反应。 |
可见皮肤刺激、腐蚀。 |
禁忌症 |
1. 对本品及咪唑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2. 对本处方的活性成份和赋形剂过敏者禁用。 |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2.皮肤破溃处禁用。 |
注意事项 |
1.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 避免接触眼睛。 3. 股癣患者,勿穿紧贴内裤或化纤内裤,在外用乳膏剂时可散布撒布剂。 4. 足癣患者,浴后将皮肤揩干,特别是趾间。宜穿棉纱袜,每天更换。鞋应透气,散布撒布剂或抗真菌粉剂于趾间、足、袜和鞋中,每日1次或2次。 5. 为减少复发,对体癣、股癣和花斑癣,疗程至少需要2-4周。 6.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7.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 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1. 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2.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4.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7.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