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4022154 |
国药准字H20083067 |
用法用量 |
本品外用,涂搽患处,一日2~3次。 |
1.用法:口服,两小时后配合日晒或黑光照射,每周至少2-3次(至少相隔48小时)。2. 剂量:白癜风,按体重0.5mg/kg计算,成人每次服用量为25mg-30mg,每周2-3次;银屑病,按体重0.6mg/kg计算,成人每次服用量为30mg-35mg,每周2-3次。3. 照光时间:a、日光照射(日晒),首次照射时间为15-25分钟,浅肤色一般为15分钟,中等肤色为20分钟,深肤色为25分钟,以后治疗可适当增加5分钟的照射时间;b、黑光照射,照射治疗时间为照射出现红斑反应时间的一半。 |
化学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盐酸利多卡因B;盐酸林可霉素。 |
。分子式:C12H8O4 分子量:216.11 俗称:8-甲氧基补骨脂素; |
不良反应 |
偶见皮肤刺激如烧灼感,或过敏反应如皮疹、瘙痒等。 |
本品毒性较低。由于对光的耐受性差异,个别患者可能会出现皮肤瘙痒、红斑等光过敏症状,通常症状会慢慢减轻或消失,也可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抗过敏药物。过度照射可引起发红、水疱等类似晒伤症状,此时需停药至症状消除后再使用。治疗时调整好照射的强度和照射时间可避免该症状发生。少数患者口服后可能出现轻微的恶心、头痛等不适反应,与食物或牛奶同服,或减少服用量,可减轻不适反应。 |
禁忌症 |
1个月以内婴儿禁用。 |
1. 严重肝病患者禁用。2. 白内障或其他晶体疾病患者禁用。3. 有光敏性疾病患者如:红斑狼疮、皮肌炎、卟啉症、多形性日光疹、着色性干皮病等患者禁用。4.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注意事项 |
1. 本品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2. 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3.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4.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5.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6.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7.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8.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 配合光照治疗要调整好照射时间和照射强度。2. 照光治疗前后要注意对皮肤的保护,避免曝晒。3. 有皮肤癌病史、有日光敏感家族史、新近接受放射线或细胞毒治疗及有胃肠道疾病者应慎用。4. 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含有呋喃香豆素的食物,如酸橙、无花果、香菜、芥、胡萝卜、芹菜等。5. 治疗期间应戒酒,不宜吃过于辛辣食物。6. 口服甲氧沙林片同时外用甲氧沙林溶液,疗效更显著,但必须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