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泰诺林 | 泰诺 |
生产厂家 |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
规格 | 0.65g/片 | 100ml/瓶 |
剂型 | 片剂 | 混悬液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10394 | 国药准字H20041694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年人一次1~2片,12~18岁儿童一次1片,若持续发热或疼痛,每8小时一次,24小时不超过3次。 | 口服,2岁以下小儿应遵医嘱,12岁以下儿童用量:2--3岁,体重12--14千克,一次用量2.5--3.5毫升;4--6岁,体重16--20千克,一次用量4--5.5毫升;7--9岁,体重22--26千克,一次用量6毫升;10--12岁,体重28--32千克,一次用量8毫升;若症状不缓解,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
化学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是对乙酰氨基酚。 | 对乙酰氨基酚、 盐酸伪麻黄碱、氢溴酸右美沙芬、马来酸氯苯那敏。 |
不良反应 |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 1 胃肠道不适,嗜睡,偶有头晕、皮疹等。 2 可能引起嗜睡。 3 可能引起兴奋,特别是对儿童。 |
禁忌症 | 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对本品过敏及其他解热镇痛药过敏者慎用。 |
注意事项 | 1.不推荐12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 2.应整片服用,不得碾碎或溶解后服用。 3.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4.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5.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6.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8.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1 将本品和其他所有药物放置于远离儿童接触的地方。 2 服用剂量不应超过推荐剂量,过量服用并不一定能更好的缓解症状,但却可能导致不良反应。一旦过量,应请医生诊治。 3 请勿与其他含对乙酰氨基酚的药物同时服用。 4 非特异性疼痛超过5天,发热超过3天,或咽痛严重、持续超过2天并伴有发热、头痛、皮疹、恶心、呕吐者,应请医生诊治。 5 慢性咳嗽(如由哮喘引发的)、咳嗽伴有大量粘痰的患儿不宜服用本品,除非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如咳嗽持续超过1周、有复发的趋势或伴有发热、皮疹、持续头痛者,请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6 本品在部分儿童中可引起兴奋,或可引起瞌睡。 7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青光眼、心脏病、高血压、甲状腺疾病或糖尿病的患儿,请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8 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9 本品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的疗效与安全性未见报道,所以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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