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3021913 |
注册证号H20150149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次0.5克,一日1~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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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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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100ml含水杨酸甲酯5.0g,L-薄荷脑5.2g,DL-樟脑5.2g,马来酸氯苯那敏0.1g,麝香草酚0.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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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1 较常见的有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或疼痛等胃肠道反应 2 较少见或罕见的有(1)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表现为血性或柏油样便,胃部剧痛或呕吐血性或咖啡样物,多见于大剂量服药患者。(2)支气管痉挛性过敏反应,表现为呼吸困难或哮喘。(3)皮肤过敏反应,表现为皮疹、荨麻疹、皮肤瘙痒等。(4)血尿、眩晕和肝脏损害。 |
使用后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反应:皮疹、发红、肿胀、瘙痒、疼痛、溃疡、感觉异常。 |
禁忌症 |
1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 哮喘,鼻息肉综合征,对阿司匹林及对其他解热镇痛药过敏者禁用;
3 血友病或血小板减少症,溃疡病活动期的患者禁用;
4 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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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应用不得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 本品易于通过胎盘,并可由乳汁分泌,故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慎用;
3 年老体弱或体温在40℃以上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4 服用本品期间禁止饮酒;
5 痛风、肝肾功能减退、心功能不全、鼻出血、月经过多等患者,以及有溶血性贫血史者慎用;
6 发热伴脱水的患儿慎用;
7 如服用过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者请立即停药就医;
8 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
1.本品仅供外用,不得口服。 2.本品不可使用于眼周、黏膜、湿疹、斑疹、伤口以及破损皮肤等处。 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婴幼儿禁用。 5.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6.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7.使用后引起皮疹、发红、肿胀、瘙痒、疼痛、溃疡、感觉异常时,应中止使用并查询医师或药师。 8.使用5-6日后疼痛症状仍未见改善者,应中止使用并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9.小心不要让药液流入眼部,万一不慎入眼,应立即用清水或温水洗净,症状严重时,必须看眼科医师。 10.涂搽部位应保持通气性良好。 11.皮肤特别柔弱者,不可连续涂搽于同一处。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为防止变质或误用,不要将本品更换于其他容器中。 14.不要接近烟火。 15.不要使用已过有效期的产品 1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7.拧紧盖,避免药液渗漏。 18.避免沾染酯酸制品(例如化织、眼镜框、梳子等)、木材(涂料、油漆家私、床等)、皮革等,以免损坏及留下污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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