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
1. 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 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3. 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4. 用药期间如出现胃肠道出血、肝肾功能损害、视力障碍、血象异常以及过敏反应等情况应立即停止用药。 5.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应用本品前,应先证明病人骨转移灶确实存在。 2.本品为骨转移癌性骨痛的治疗剂。 3.本品为放射性药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放射性药物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操作﹑防护和使用。 4.使用本品前应对病人做血液学检查,使用指标:白细胞计数大于3500/mm3﹑血小板计数大于80000/mm3;如达不到使用指标可以调理或遵医嘱用药物达到上述指标并稳定1/2—1个月后再使用本品。 5.使用后有可能会出现造血组织抑制(白细胞及血小板总数会有一定下降),可逐渐恢复;需定期做血液学复查,周期1/2—1个月/次或遵医嘱治疗。 6.给药后数天,部分病人可能会出现短期疼痛加剧症状,一般持续时间短于1周,这是正常的一过性反应,可暂时用止痛药减轻或遵医嘱治疗。 7.病人可接受再次治疗,间隔遵医嘱。 8.本品为放射性药物,必须在专业医生指导下使用。 9.即使没有明确的骨髓抑制毒理,在4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化疗患者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