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3023467 |
国药准字H20061118 |
用法用量 |
口服。儿童一次0.5~1包;成人一次1~2包;一日3次。温开水冲服。 |
口服治疗:服用前加水至100ml,摇匀后服用,本品应于饭前15分钟或睡前(如需第4次给药)服用。本品加水后应在4-8℃保存,7天内用完,本品不可与西柚汁同服。
用量:
成人:根据病情的程度,每日总量15mg-30mg,分2-3次给药。每次5mg(剂量可以加倍)。每日最高服药剂量为30mg。
体重为25公斤-50公斤的儿童:最大剂量为5mg,每日4次。可口服片剂亦可口服混悬液。日剂量不应超过0.8mg/kg。
体重在25公斤以下的儿童:每次0.2mg/kg体重,每日3-4次。最好选用混悬液。日剂量不应超过0.8mg/kg。
在肝肾功能不全时,建议减半日用量。 |
化学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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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主要成分为西沙必利,其化学名为(±)-顺式-4-氨基-5-氯-N-[1-[3-(对氟苯氧基)丙基]-3-甲氧基-4-哌啶基]-2-甲氧基甲酰胺-水合物 |
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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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极罕见(〈1/10000)的QT间期延长和/或严重(个别致命性)室性心律失常的病例报道,如尖端扭转性室速、室性心动过速和心室纤颤。这些病例中的多数患者接受了合并药物(包括CYP3A4酶抑制剂)的治疗,和/或患有心脏疾病,或具有心律失常的危险因素。
·其它报道的不良反应有:
-一般的不良反应(〉1/100〈1/10)
·(与西沙必利的药理作用一致),可能发生一过性的腹部痉挛、肠鸣和腹泻。
-较少发生的不良反应(〉1/1000〈1/100)
·偶尔发生过敏反应(包括皮疹、荨麻疹和瘙痒)、一过性的轻微头痛或头晕。也有与剂量增加有关的尿频的报道。
-极罕见的不良反应(〈1/10000)
·有个别病例发生惊厥性癫痫和锥体外系反应。
·可逆性的伴有或不伴有胆汁淤积的肝功能异常和支气管痉挛
·可逆性的高催乳素血症、男子女性型乳房和溢乳。 |
禁忌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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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禁止同时口服或非肠道使用强效抑制CYP3A4酶的药物,包括:
-三唑类抗真菌药;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HIV蛋白酶抑制剂;
-奈法唑酮;
(见【药物相互作用】)
·心脏病、心律失常、QT间期延长者禁用,禁止与引起QT间期延长的药物一起使用;有水、电解质紊乱的患者禁用,特别是低血钾或低血镁者禁用;心动过缓者;患有其它严重心脏节律性疾病者禁用;非代偿性心力衰竭患者禁用;先天QT间期延长或有先天QT间期延长综合症家族史者禁用;肺、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禁用;
·禁用于增加胃肠道动力可造成危害的疾病(如胃肠梗阻)患者。
·对早产新生儿,不建议使用本品治疗。 |
注意事项 |
1.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2.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3.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4.请将该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5.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6.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该药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应先排除心律失常的潜在危险。
·具有以下心律失常危险因素的患者,应慎重使用。
·严重心脏病史,包括严重室性心律失常、二或三度房室传导足滞、窦房结功能障碍、充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脏病;
·猝死家族史;
·肾衰竭,尤其是进行长期透析的患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和呼吸衰竭;
·电解质紊乱的危险因素,如服用排钾利尿药;
·胰岛素用量的剧烈调整;
·持续性呕吐和/或腹泻。
·当婴幼儿和儿童发生腹泻时,应降低剂量,检查血钾水平,若结果异常,则应停药。
·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应检查心电图、血电解质(钾和镁)和肾功能。
·应在具有适当医疗监护措施的情况下,权衡利弊使用本品。
·应根据临床指正或至少每3个月对患者进行疗效评定。
·QT间期大于450毫秒的病人或电解质紊乱的病人,不应使用本品。
·本品不影响精神运动性功能,不引起镇静和嗜睡。然而,本品可加速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吸收,如:巴比妥酸盐、酒精等,因此,同时给予应慎重。
·一般不建议用于早产新生儿。如早产新生儿必须使用本品,则应在重症监护病房内使用,同时进行持续的心脏监护。每日剂量应分次服用,每次不超过0.2mg/kg,最高日剂量不得超过0.8mg/k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