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83190 |
注册证号H20150664 |
用法用量 |
局部外用,取本品适量涂于患处,每日1~2次。用药后虽可很快见效,但为减少复发,体癣、股癣、花斑癣以及皮肤念珠菌病,应连续治疗2~4周;手足癣连续使用4~6周 |
将本药少量涂于患处皮肤,每日两次,生效后可减少用药次数,每周用药不可超过100 g或60 mL。 |
化学成分 |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酮康唑20毫克。辅料为:丙二醇、十四酸异丙酯、十六醇、十八醇、失水山梨醇单硬脂酸酯、聚山梨酯60、聚山梨酯80、无水亚硫酸钠和纯化水 |
本品主要成份为卡泊三醇。 |
不良反应 |
可见刺痛或其他刺激症状,偶见瘙痒等过敏反应。 |
常见的不良反应有各种皮肤反应,尤其是用药部位反应。高钙血症和变态反应鲜有报道。卡泊三醇搽剂的临床数据显示,不良反应在患者中的发生率约为25%。 |
禁忌症 |
1. 对本品及咪唑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2. 对本处方的活性成份和赋形剂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任何成份过敏者及钙代谢失调者应禁用卡泊三醇搽剂。 |
注意事项 |
1.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 避免接触眼睛。 3. 股癣患者,勿穿紧贴内裤或化纤内裤,在外用乳膏剂时可散布撒布剂。 4. 足癣患者,浴后将皮肤揩干,特别是趾间。宜穿棉纱袜,每天更换。鞋应透气,散布撒布剂或抗真菌粉剂于趾间、足、袜和鞋中,每日1次或2次。 5. 为减少复发,对体癣、股癣和花斑癣,疗程至少需要2-4周。 6.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7.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 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本品可能对面部皮肤有刺激作用,应避免直接用于面部。建议病人用后洗手,以免无意中将药物带到面部。由于缺乏数据,有严重肾功能不全或严重肝脏功能失调的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如果用药超过最大周剂量,可能发生高钙血症。停药后可很快恢复正常。本品因含有丙二醇,可能会引起皮肤刺激。在使用卡泊三醇搽剂治疗期间,建议患者限制或避免过度暴露在自然光或人工光下。只有在医生和患者均认为潜在的利益大于潜在的风险,局部卡泊三醇用药可与紫外照射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