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61022884 |
国药准字H44021867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次0.5克,一日1~3次 |
口服。成 人一次1片,若持续疼痛或发热,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1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
化学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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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芬 |
不良反应 |
1 较常见的有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或疼痛等胃肠道反应 2 较少见或罕见的有(1)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表现为血性或柏油样便,胃部剧痛或呕吐血性或咖啡样物,多见于大剂量服药患者。(2)支气管痉挛性过敏反应,表现为呼吸困难或哮喘。(3)皮肤过敏反应,表现为皮疹、荨麻疹、皮肤瘙痒等。(4)血尿、眩晕和肝脏损害。 |
1、 消化道症状包括消化不良、胃烧灼感、胃痛、恶心、呕吐,出现于16%
长期服用者,停药上述症状消失,不停药者大部分亦可耐受。少数( |
禁忌症 |
1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 哮喘,鼻息肉综合征,对阿司匹林及对其他解热镇痛药过敏者禁用;
3 血友病或血小板减少症,溃疡病活动期的患者禁用;
4 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1.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
注意事项 |
1 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应用不得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 本品易于通过胎盘,并可由乳汁分泌,故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慎用;
3 年老体弱或体温在40℃以上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4 服用本品期间禁止饮酒;
5 痛风、肝肾功能减退、心功能不全、鼻出血、月经过多等患者,以及有溶血性贫血史者慎用;
6 发热伴脱水的患儿慎用;
7 如服用过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者请立即停药就医;
8 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3.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4.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5.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