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1022229 |
国药准字H20063699 |
用法用量 |
外用。用时调匀,涂搽患处。 |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
口服,成人每次0.25克,每日一次,疗程如下:皮肤感染的疗程:手足癣[趾(指)间型和跖型]:2—6周;体癣、股癣:2—4周:皮肤患珠菌病:2—4周。在真菌学治愈几周,才可见到皮肤外观完全正常以及感染症状消失。
成人:每次1片(0.25g)每天一次
青少年,体重>40kg(通常年龄>12岁):每次1片(0.25g)每天一次
儿童,体重20-40kg(通常年龄5-12岁):每次半片(0.125g)每天一次
儿童,体重<20kg 通常年龄<5岁:关于此组病人,从对照试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药物只有在没有其它可选择的治疗方法以及潜在的治疗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情况才可使用。 |
化学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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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偶见皮肤刺激如烧灼感,或过敏反应如皮疹、瘙痒等。 |
出现频率估计:很常见≥10%,常见1%-10%,不常见0.1%,罕见0.01%-0.1%,非常罕见<0.01%
一般而言,特比萘芬的耐受性好,不良反应常为轻中度。最常见的是胃肠道症状(腹胀满、食欲降低、消化不良、恶心、轻微腹痛、腹泻),轻微的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骨骼肌反应(关节痛,肌痛)
不常见:味觉紊乱,包括味觉丧失,常常在停药数周内可以恢复
罕见:有报告与特比萘芬治疗有关的肝胆功能不良(实际为原发性胆汁淤积型),包括非常罕见的肝衰竭(见注意事项)
非常罕见:已报告有严重的皮肤反应(如Steven-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和过敏性反应。如果有进行性皮疹发生,应停止特比萘芬治疗
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血液系统疾病如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或血小板减少症
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脱发,尽管病因关系尚未确定 |
禁忌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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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分过敏者禁用 |
注意事项 |
1.该药品仅供外用,切忌口服。 2.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3.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4.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请将该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7.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该药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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