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发生通常需要以下几个条件:受害者生命受到威胁、施暴者偶施小惠、受害者与外界隔离、受害者感到无处可逃、受害者相信施暴者会手下留情等。 1.受害者生命受到威胁:施暴者让受害者切实感受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 2.施暴者偶施小惠:偶尔给予一些小恩小惠,如提供食物、水或短暂的放松,使受害者产生感激心理。 3.受害者与外界隔离:切断受害者与外界的联系,让其无法获得外部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更加依赖施暴者。 4.受害者感到无处可逃:让受害者认为逃跑或反抗是不可能成功的,从而放弃抵抗的想法。 5.受害者相信施暴者会手下留情:通过言语或行为,使受害者相信施暴者在某些情况下会表现出仁慈。 总之,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这些条件相互作用,导致受害者对施暴者产生情感依赖和认同。但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应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发生要具备以下四种条件: 第一,有某种量能使你切实感受到一种无可逃避的恐怖和紧张,你的身家性命随时都可倾覆;而在何时何处倾覆,或者是不是一定倾覆,则取决于这个施的人。 第二,这个施者会施予你各种小恩小惠,特别是在你已经绝望的情况下,让你感恩戴德。 第三,他能将你与外界的交流完全隔绝,你所能得到的信息和思想,都是他所能控制、经他挑选后所给予你的,简言之,你被他导向。 第四,他会让你随时随刻都感到,除了顺从他、听他摆布、任他宰割,你无处可藏、无路可逃。 这四个条件一旦具备,就形成了一个框架,你一旦置身其中,就会罹患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很显然,这个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必有一个制造者。这个制造者可以是一个两个绑匪,当然也可是一个团伙或一个组织,甚至是一架国家机器。同样,作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罹患者,可以是一个两个人,也可是一群人、一个族群、一个民族乃至整个国家。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通常有下列几项特征: 1、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
贾艳滨 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网上又叫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又被称为人质情结,概括而言,是指犯罪的...
贾艳滨 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网上又叫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又被称为人质情结,概括而言,是指犯罪的...
贾艳滨 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发生要具备以下四种条件:
第一,有某种力量能使...
贾艳滨 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
贾艳滨 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心理学中的一种疾病,患有此症的人对于压迫残害自己的人不但不抗拒...
贾艳滨 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