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急)诊:按比例给付,300元/人·月
指定慢性病门诊: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50元
17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门诊特定项目: 有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急诊留观,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家庭病床
住院:医保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无需申请。参保人员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后,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比例支付,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
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社保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