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
近日进行的医药广告审查中发现南京同仁堂的“养血补肾丸”和甘肃金维沙药业的“银红补肾药酒”都出现违法广告。
同仁堂养血补肾丸广告违规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养血补肾丸”非处方药品广告。广告出现了“三百年南京同仁堂首次公开养血补肾奇方 男人‘补肾’一吃见效。……同仁堂的权威指出:肾亏则不举,血虚则气萎。而这个方子考虑得很全面,既补气、又补血,既补虚,又补肾。……服用后会明显感到体力、精力旺盛,熬通宵都不觉得累;50岁以上怕老的男人评价说,皮肤皱纹减少,松驰变紧绷,人看上去更显年轻。……对女人的早衰、更年期都有极好的改善作用”的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并利用“患者心声”专题的多位患者的形象作证明,且该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金维沙银红补肾药酒广告违规
甘肃金维沙药业有限公司的“银红补肾药酒”非处方药品广告。广告出现了“忽视失眠,恶变或在一瞬间”、“失眠喝一口,当心睡过头——国药酒剂型上市,只需睡前喝一口,轻松对付失眠夜尿——,在失恋失意人群中,发现治失眠的好方法……。药借酒力、酒借药势,强肾安神、安神补肾……。感觉浑身都是病,现在喝口酒搞定……”,“药酒治失眠的三大好处”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且该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我国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发布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发布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国家药监局曾有过统计,去年医药广告违规率达近六成。据业内人士分析,上至省级卫视,下至基层电视台,都存在播放违规广告的现象,其中,市县级电视台的情况尤为严重。
虚假广告顽似“癣”,久治难愈是为何?
国家广电总局的禁令如剑在悬,但不少电视台却依然向违规广告“投怀送抱”。违规广告“野火烧不尽”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央视黄金时段几十秒的广告能卖数十亿元,可市县台不行,平台小、受众面小,尤其是那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地方,哪个大广告商愿意来投广告?都知道这些乱七八糟的小广告不招人待见,可是有什么办法呢?”有业内人士一肚子苦水。
据了解,目前市县电视台处于“四级办台”的底层,很多都是自收自支。随着“台网分离”,一些基层电视台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而他们最主要的创收来源就是广告收入。“许多电视台想尽歪招,比如大批次播放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广告,或增加广告播出时间来填补空白时间段。”业内人士表示,钱的诱惑,让市县电视台铤而走险。
一面是层出不穷的违规播出,另一面却是形同虚设的审查关卡,违规广告有了广阔的生长空间,很容易在流程中钻空子。有业内人士坦言,由于利益关联等原因,地方广电部门的监管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市县台本身也缺乏专业的审查能力,“我们要求广告厂商提供营业执照、产品生产批文、产品合格证、广告许可证等硬性文本,但对于产品效果无从考证,广告夸大其词难以把关,有些批文或许可证有问题也很难求证。”安徽省某地级市电视台广告部负责人如此表示。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看来,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必须依靠真正具有力度的执法部门来执法管理,但目前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的惩治都太轻,加之执法不严,造成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编者小结:由于违规成本低、代价小,无论电视台还是广告主都无所顾忌,解决这个问题,与违规广告“说再见”,完善的审查制度和严格的执行机制都不可或缺。或许可以效仿香港的“事前把关”制度,并且细化问责制,给违规广告的一剂“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