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手术后出现感染,之后又进行了5次手术。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医院诊疗存在过失,判决其赔偿陈先生13万余元。
2007年9月14日,陈先生驾车发生车祸,致头面部、腹部受伤及双下肢骨折。同年10月8日,他开始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1日进行了手术。当月31日至2008年3月24日,他又进行了5次手术。2008年9月1日,陈先生请假外出后未回医院。当月8日至同年10月9日,他到另外一医院住院治疗。治愈出院诊断为患右侧下肢下端骨髓炎。
2009年11月,陈先生起诉,称自己在第一家医院住院一年,医院给自己实施了6次手术仍不能治愈。
在医院治疗期间多次感染,消除感染的手术达5次之多。他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索赔119万余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先生13万余元,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但被市二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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