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疫苗领导企业赛诺菲-安万特集团疫苗事业部,赛诺菲巴斯德在北京支持召开了“普及脊灰免疫知识,关注儿童健康”的专题报告会。与会专家指出: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是一种高传染性疾病,在疫苗使用之前曾经导致很多瘫痪病例。从上世纪60年代,我国开始推广使用脊灰减毒活疫苗(OPV), 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从1995年至今已没有本土脊灰野毒株病例发生.可以说,OPV为我国消灭脊灰作出了巨大贡献.多年的实践证明, OPV是安全有效的, 接种OPV对儿童身体健康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目前,我国处于维持无脊灰状态。
专家指出:随着脊灰野毒株病例的消除,很多国家从上世纪末开始使用注射型的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因为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采用已失去活性的脊灰毒株,接种后没有病毒变异、毒性回升的危险,从安全性角度出发,即使是免疫低下的儿童也能使用。截止到2008年底,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中国香港等41个国家和地区,已采用全程接种IPV;此外,还有18个国家和地区采用IPV和OPV的混合接种程序。我国于2009年9月正式引进了脊灰灭活疫苗,作为OPV的补充。国家疾控中心发布了《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指出OPV一直是我国预防脊髓灰质炎唯一使用的疫苗,为控制和消灭脊髓灰质炎作出了突出贡献。提高并维持高水平脊髓灰质炎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是我国现阶段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的主要策略之一,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仍将是我国脊髓灰质炎免疫预防的首选疫苗。各地要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科学、规范、稳妥地做好IPV的预防接种工作。并制定了六点使用原则:1、IPV暂属第二类疫苗,应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为受种者接种。接种OPV禁忌证者,特别是免疫缺陷者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可以优先考虑使用IPV。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科学宣传和正确使用IPV。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适龄儿童提供OPV常规接种服务。如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IPV,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其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各地应积极做好IPV使用后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3、已接种过OPV但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原则上不推荐使用IPV。4、如部分使用IPV,建议第1、2剂次优先使用IPV;其余剂次用OPV,并按OPV的免疫程序完成全程免疫。5、接种单位有关人员接种IPV后,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在接种卡(证)做好记录,并作为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接种依据。从而保证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在我国的科学宣传和使用。
专家同时指出:“接种OPV禁忌证者,特别是免疫缺陷者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可以优先考虑使用IPV。鉴于目前,对于许多免疫缺陷病还无法实现早期诊断和筛查。从现有经验看,有肛周脓肿、反复出现皮肤感染、反复呼吸道感染的婴幼儿存在免疫功能问题的可能性较大。此外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人工喂养儿、以及血液系统疾病或感染之后,也可能出现免疫低下。对于这类儿童,家长可以按“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选择注射型的脊灰灭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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