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公司要求提供“乙肝两对半”检查报告,是否可以拒绝,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律法规、公司性质、行业要求、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就业环境等。 1. 法律法规: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如果公司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2. 公司性质:某些特殊行业,如食品加工、医疗服务等,可能因行业规定确实需要进行相关检查。但一般行业不应以此作为入职条件。 3. 行业要求:部分行业可能存在特殊的健康要求,但这需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4. 个人健康状况:若自身乙肝状况稳定,不影响工作能力,且法律不允许以此拒绝入职,可拒绝该检查要求。 5. 就业环境:在就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拒绝可能会影响入职机会,但这不能成为公司违规操作的理由。 总之,对于公司不合理的“乙肝两对半”检查要求,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也应理性看待就业机会与自身健康权益的平衡。
据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 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因职业特殊确实需要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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