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小儿布洛芬栓 | 小儿康颗粒 |
生产厂家 | 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 | 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 |
规格 | 10g*9袋 | |
剂型 | 栓剂 | 颗粒剂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30050 | 国药准字Z46020125 |
用法用量 | 直肠给药:1~3岁小儿,一次50mg(1粒),塞肛门内,症状不缓解,每隔 4~6小时重复给药1次。24小时不超过4粒。 3岁以上小儿推荐使用每枚100毫克的栓剂。 | 开水冲服,一次5~10g,一日3次。 |
化学成分 | 布洛芬 | 地服草,谷精草,夜明砂,蚕砂,蝉蜕,谷,盐酸小檗碱,木香,党参,麦冬,玉竹,赤芍,甘草 |
不良反应 | (1)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或轻度消化不良,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 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 (2)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症、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 衰竭、支气管痉挛。 | |
禁忌症 | 对本品和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活动期消化性溃疡以及重症腹泻者禁 用。 | 1.对盐酸小檗碱过敏者和有溶血性贫血史者禁用。 2.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患者禁用。 3.糖尿病患儿禁服。 |
注意事项 |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 (2)肾功能不全、高血压、心功能不全、消化道溃疡、血友病或其他出血 性疾病(包括凝血或血小板功能异常)的患者慎用。 (3)用药期间如出现肝、肾功能损害、视力、听力障碍、血象异常,应立 即停止用药。 (4)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5)如再次用药应间隔4小时以上。 (6)请将此药放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7)本品为非口服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 1.忌食生冷油腻及不易消化食品。 2.婴幼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3.感冒时不宜服用。 4.长期厌食,体弱消瘦者,及腹胀重、腹泻次数增多者应去医院就诊。 5.服药7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6.本品含盐酸小檗碱。严格按照用法用量服用,本品不宜长期服用。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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